法制日报
武汉4月28日电 记者刘志月 《法制与新闻》记者何正鑫 通讯员顾丹 记者今天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就律师调查令申请程序、适用范围、排除情形、审查程序、内容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法院授权、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在执行终结前,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